大连到鞍山直达货运专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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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货盘类型公路货盘 专线运输 货物规格重货,轻货 运输时效3天 木架包装17.5米集装箱车运输 平板车运输13米高低栏车运输 直达专线 启运地大连 目的地全国
公路物流运输货物与取件须知
公路物流运输货物与取件须知大家都明白一些,但是有些客户在托运物品时操作还是不规范,下面简单的给大家谈一下货物运输与取件须知,顾客托运货物前需要配合物流公司人员对物品进行开包检查、过磅、计费、开单等托运手续。由客户也就是托运人填写货物运输单,字迹要清楚,内容真实,填写收货人姓名或单位全称必须与提领人出示的姓名或单位相符,否则不予办理提货。 办理货物托运、小件物品寄存必须接受有关人员的开包检查。托运货物不得夹入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否则发生事故要追究托运人责任。相关的危险品货物要及时通知我们工作人员,我们进一步将货物转入危险品运输车。
一些危险品,或易碎品应在托运前与经办方说明清楚,一旦运输过程中出现非人为的损坏,我们将不承担任何责任,贵重物品在托运前要像物流公司说明,然后根据贵重物品的属性公司好小心托运,但是客户尽量要对贵重物品进行保价。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我们进行通知收货人后,当天起计算,收货人超过3天未来提取货物,我们将按件按时间收取货物保管费。托运货物到站一个月后无人提领的,货物退回原发运站,一切费用由发货人承担。 已受理的货物在尚未起运前,托运人要取消托运或变更托运地点,承运人按规定核收取消托运或变更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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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代业运输托运审批登记手续审批登记程序
(一) 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货代业运输托运审批登记手续审批登记程序必须取得外经贸部颁发的《*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
申请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单位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1.申请书,包括投资者名称、申请说明、申请的业务项目;
2.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基本情况、说明、现有条件、市场分析、业务预测、组建方案、经济预算及发展预算等;
3.投资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影印件);
4.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5.企业章程(或草案);
6.主要业务人员情况(包括学历、所学、业务简历、书);
7.资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各投资者的报告);
8.投资者出资协议;
9.法定代表人简历;
10.国际货运代理提单(运单)样式;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函(影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12.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申请表1(附表1)(附表从略-编者);
13.交易条款。
以上文件除3、11项外,均须提交正本、并加盖公章。
(二) 行管部门应当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该审核包括:
1.项目设立的必要性;
2.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申请人;
4.申请人信誉;
5.业务人员。
(三) 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后,应将初审意见(包括建议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地域、投资者出资比例等)及全部申请文件按照《*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业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款的时间要求,报外经贸部审批。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经贸部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1.文件不齐;
2.申报程序不符合要求;
3.外经贸部已经通知暂停受理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申请。
(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经贸部经过调查核实后,给予不批准批复。
1.申请人不具备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
2.申请人自申报之日前5年内非法从事代理经营活动,受到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3.申请人故意隐瞒、谎报申报情况;
4.其他不符合《规定》第五条有关原则的情况。
(六) 申请人收到外经贸部同意的批复的,应当于批复之日起60天内持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正本),凭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介绍信到外经贸部领取批准证书。
(七) 企业成立并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1年后,可申请扩大经营范围或经营地域。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经过审查后,按《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向外经贸部报批。
企业成立并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1年后,在形成一定经营规模的条件下,可申请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并由该企业持其所在地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的意见(部门在京直属企业持外经贸部的征求意见函),向拟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不合计划单列市)进行申报,后者按照本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向外经贸部报批。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其母公司或总公司。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设立非营业性的办事机构,必须报该办事机构所在地行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管理。
(八) 企业根据《*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款、第二款提出的申请,除报送本细则第十二条中有关文件外,还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1.原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批复(影印件);
2.批准证书(影印件);
3.营业执照(影印件);
4.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申请表2(附表2,设立子公司的为附表1)(附表从略--编者);
5.经营情况报告(含网络建设情况);
6.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
7.上一年度年审登记表。
(九) 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人收到同意的批复后,应当于批复之日起90天内持总公司根据本细则第十条规定增资后具有法律效力的报告及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正本),凭分支机构所在地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介绍信到外经贸部领取批准证书。
(十) 申请人逾期不办理领证手续或者自领取批准证书之日起超过180天无正当理由未开始营业的,除申请延期获准外,其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经营自动丧失。
(十一) 外经贸部可以根据国际货运代理业行业发展、布局等情况,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受理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申请或者采取限制性措施。
外经贸部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告。
(十二)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发生以下变更,必须报外经贸部审批,并换领批准证书:
1.企业名称;
2.企业类型;
3.股权关系;
4.注册资本减少;
5.经营范围;
6.经营地域。
发生以下变更,在报外经贸部备案后,直接换领批准证书:
1.通讯地址或营业场所;
2.法定代表人;
3.注册资本增加;
4.隶属部门。
(十三)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持批准证书向工商、海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任何未取得批准证书的单位,不得在工商营业执照上使用"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或与其意思相同或相近的字样。
年审和换证
(一) 外经贸部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实行年审、换证制度。
(二)外经贸部负责部门在京直属企业的年审及全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换证工作。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含部门直属企业及异地企业设立的子公司、分支机构)的年审工作。
(三)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于每年3月底前向其所在地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部门在京直属企业直接向外经贸部)报送年审登记表(附表3)(附表从略--编者)、报告及营业执照(影印件),申请办理年审。年审工作的重点是审查企业的经营及遵守执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况。企业年审合格后,由行管部门在其批准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章。
(四)批准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企业必须在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的60天前,向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申请换证。企业申请换领批准证书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1.申请换证登记表(附表4)(附表从略-编者);
2.批准证书(正本);
3.营业执照(影印件)。
(五)企业连续3年年审合格,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应当于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的30天前报送外经贸部,申请换领批准证书。
(六)行管部门在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申请换证时应当对其经营及经营情况进行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换发批准证书:
1.不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
2.不按时办理换证手续;
3.私自进行股权转让;
4.擅自变更企业名称、营业场所、注册资本等主要事项而不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备手续。
(七)企业因自身原因逾期未申请换领批准证书,其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自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时自动丧失。货代业运输托运审批登记手续审批登记程序,外经贸部将对上述情况予以公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上述企业予以注销或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手续。丧失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经营的企业如欲继续从事该项业务,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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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物流公司的标准
1.化程度:
是否拥有的物流人才,的操作流程,的服务程序等。
2.网络及分布:
全国自营的营业网点分布是否合理、密集度高,能给客户带来直接的便利。
3.服务质量:
销售人员、服务人员是否有较高的服务意识、的服务形象、积极的服务等。
4.运作质量:
是否拥有严格的运作质量标准,对破损率、丢失率、签单返回率、发车(到货)准点率等有严格的指标把控。**客户的货物安全。
5.性价比:
物流公司所提供的物流服务的质量跟其运输价格的比值是否对等。不能单从价格选择,更要看其同时所提供的增值服务与反馈的满意程度是否合乎高等级物流公司的要求。
6.网络信息化:
信息技术是实现管理的工具,是否具有较强的运营**系统、条形码标示、办公自动化、物流信息同步化等。
7.增值服务:
是否提供各种附加服务,如保价运输、代收货款、包装、上门接货、送货上门、签收回单等。解决客户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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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车运输之铁路常识
(—)办理整车运输的条件
凡一批货物的重量、性质、体积、形状需要以1辆或1辆以上货车装运的,均按整车条件运输。
(二)整车分卸、途中作业、站界内搬运
托运人托运同一到站的货物数量不足1车而又不能按零担办理时,要求将同一线路上2个或多不超过3个到站的货物台装一车时,按整车分卸办理。
货车装车或卸车地点不在公共装卸场所,而在相邻的两个车站站界间的铁路沿线时称为适中作业。
装车和卸车地点不跨及两个车站或不越过装车地点车站的站界,这种运输称为站界内搬运。
整车分卸和途中作业只限按整车托运的货物。危险货物不办理站界内搬运和途中作业。托运人要求途中作业和站界内搬运时,须在月度要车计划(铁路运输服务定单)上,经铁路批准后方可办理。
(三)危险货物、鲜活货物运输
具有燃烧、爆炸、腐蚀、毒害、放射线等性质,在运输过程中容易引起人身伤害和财产毁损而需要防护的物品称为危险货物。危险货物的品名、包装、标志、运输限制、托运手续、装卸车要求,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均有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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